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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106条的规定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6-08-16 | 作者:吴亮律师 15555555523(微信同号)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383条的适用并非绝对,存在以下特殊情况或例外情形:
1. 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启动再审的判决、裁定除外:依据383条第二款但书,若再审判决、裁定由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而作出,当事人对其不服仍可申请再审,不受该条第二项“对再审判决、裁定申请不予受理”的限制。此时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权恢复,法院需审查申请理由。
2. 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发现新证据的情况:尽管383条第一项禁止再审申请被驳回后重复申请,但当事人若在驳回后发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新证据(该证据在申请再审时因客观原因无法发现),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新证据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重新提出再审申请。法院不应直接适用383条第一项不予受理,而应审查新证据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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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您咨询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383条,其法律依据主要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结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关于申请再审期限的规定,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再审申请的受理限制,目的是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性,防止当事人滥用再审权利。例如,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被法院驳回后再次以相同理由申请,法院可依据该条第一项直接不予受理,引导当事人通过检察监督等合法途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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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383条时,当事人常因条款理解不清出现错误操作,常见情形如下:
1. 再审申请被驳回后重复申请:部分当事人在再审申请被法院驳回后,未意识到383条第一项禁止此类重复申请,仍坚持再次提交申请,导致申请直接被不予受理,浪费时间精力。
2. 对再审判决、裁定再次申请: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再审判决或裁定不服,误以为可像原审裁判一样申请再审,但根据383条第二项,此类申请法院不予受理,正确途径是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3. 忽视申请再审期限:有的当事人虽有再审理由,但未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且无法定例外情形),仍向法院申请再审,最终因超期被驳回,错失救济机会。
若您在申请再审过程中遇到上述问题或不确定如何操作,建议及时咨询我,我会为您提供详细解答,避免因错误行为影响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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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383条时,当事人需警惕以下法律风险:
1. 申请再审被不予受理的风险:若当事人在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申请,或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根据383条规定,法院将不予受理。例如,甲因合同纠纷败诉后申请再审,法院驳回其申请,甲不服又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法院依据383条第一项直接不予受理,甲无法通过法院再审程序获得救济。
2. 错过其他救济途径的风险:当事人若未正确理解383条关于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指引,在法院不予受理其重复再审申请后,未及时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可能超过检察监督申请期限,丧失最后的救济机会。比如,乙的再审申请被驳回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检察院申请监督,后续发现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时,因已过申请期限,无法通过检察监督启动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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