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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户借钱给别人是否取消

发布时间:2026-06-27 | 作者:吴亮律师 15555555523(微信同号)
针对低保户借钱是否取消资格的问题,《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明确了低保资格的核心判定标准。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地方政府确定,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认定办法由地方制定;第十三条规定,低保家庭的收入、财产状况变化需及时告知,民政部门定期核查并决定增发、减发或停发低保金。若低保户借钱后,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财产未超标,则符合第十条的低保条件,不会取消资格;若借钱导致财产(如借出款项计入家庭财产且超标)或后续收回借款使收入超标,或未报告财产变动,民政部门可依据第十三条停发低保金。综上,借钱行为本身不直接取消低保,需结合家庭收支、财产变化及报告情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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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低保户借钱给别人是否会被取消低保资格,核心取决于借钱行为是否导致家庭收入或财产状况超出低保标准。
低保户借钱给别人不一定直接取消低保资格,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1. 若借钱行为未改变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现状,低保资格不会取消;
2. 若借钱后家庭财产(如借出的款项属于可支配财产且总额超标)或后续收回借款导致家庭收入超出标准,则可能被取消低保资格;
3. 若借钱时未如实向民政部门报告家庭财产变动,经核查发现后也可能因隐瞒情况被取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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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户在借钱过程中,容易出现一些错误操作,可能导致低保资格被取消:
1. 隐瞒借钱行为:未向民政部门报告借出款项的情况,民政部门定期核查时发现家庭财产超出标准,直接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取消低保资格;
2. 未留存借钱凭证:借钱时未写借条或保留转账记录,后续收回借款时无法证明该款项为临时收入,被民政部门计入家庭稳定收入,导致收入超出低保标准;
3. 借出款项后未及时跟进:若借款人长期未还款,借出款项被认定为家庭“闲置财产”,若财产总额超标,也可能触发低保资格取消。
若已出现上述错误操作,建议尽快向民政部门说明情况并补充材料,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避免低保资格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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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户借钱给别人可能面临以下法律风险,需提前防范:
1. 财产超标风险:例如,某低保户借出5万元给亲戚,当地低保家庭财产标准为3万元,民政部门核查时发现该借出款项属于家庭可支配财产,总额超出标准,直接取消其低保资格;
2. 未报告变动的处罚风险:某低保户借出2万元后未向社区报备,民政部门通过银行流水发现该笔转账,以“隐瞒家庭财产变动”为由停发低保金,且6个月内不得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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